為了促進原住民身分權益保障,總統113年1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331號令公布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本次修法是依據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違反憲法第7條規定,應予以修正,以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
原住民身分法經本次修正後,不論是「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只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之一,都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的姓。
且現行原住民身分法亦放寬限制,給予自願放棄原住民身分的原住民,可以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其次,針對具有原住民血統,但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被非原住民收養的情形,修法後允許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無需終止收養關係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