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資格:
1、本人
2、戶長
3、受委託人
4、未成年人辦理遷入登記應由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或母一方無法共同申辦時,應加附他方同意書;如父母雙方皆不能到場辦理者,可共同填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住址變更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原遷出地及遷入地,若單獨立戶者,則免提遷入地戶口名簿﹞及印章,已領身分證者須同時換發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2、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3、住址變更單獨立戶者另提證明文件如下: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 完稅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文件。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 完稅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房屋所有權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瓦斯費之收據。
(5)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持憑上列證明文件者得憑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倘民眾無法依上述規定提具有關遷入單獨立戶證明文件,以房屋稅籍證明辦理遷入單獨立戶登記者,規定辦理流程如下: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所有房屋,提憑最近1年之房屋稅籍證明及最近繳納之6個月內水電或瓦斯費收據,不限定繳納者身分,憑辦遷入單獨立戶登記。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所租賃之房屋,提憑最近1年之房屋稅籍證明、租賃契約書、最近繳納之6個月內水電或瓦斯費收據(不限定繳納者身分)及房屋所有人書面同意資料,憑辦遷入單獨立戶登記。
3、房屋稅籍證明所載地址,如未編釘門牌,按內政部92年7月17日函釋,仍應先編釘門牌後始得辦理遷入登記。
4、為正確戶籍管理,落實遷徙登記,個案如有疑義,戶政機關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本於職權查證辦理,如涉私權爭議,當事人應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