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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 發布單位:苗栗縣苑裡鎮戶政事務所

申請人資格:
1、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能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受委託人。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確定離婚書、調解離婚書(經法院核定)。
2、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如係外文者並翻譯成中文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3、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到場辦理,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4、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符合九十四年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1張同時辦理換證。


備註:

(一)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二)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同意。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